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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债券通业务

张昊 跨境金融研究院 2023-11-28

本文为  跨境金融研究院专栏作者 张昊  原创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7年6月,为迎接香港回归20周年,促进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人民银行出台《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允许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即“债券通”业务,包括“北向通”及“南向通”。

目前开通的是北向通业务,据悉,南向通人行也有望放开,相关制度将另行制定。北向通是指香港及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 业务发展情况

2017年7月3日,北向通正式上线,经过4年的业务发展,债券通业务增长迅速。根据债券通公司统计的数据,2020年债券通累计成交58518笔、成交量4.81万亿元人民币,较2019年增长82.8%,通过债券通入市的境外投资者共计2352家,较去年底增长46.9%。今年1-7月债券通交易量3.72万亿元。截至今年7月末,累计已有来自34个国家和地区的2673家投资者参与债券通业务,交易总笔数已超过13.6万笔,境外机构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占总托管量的比例提升至3.5%。

在债券通的推动下,全球三大债券指数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摩根大通旗舰全球新兴市场政府债券指数、富时罗素世界国债指数均已将中国债券纳入其中。受中美国债收益率利差影响,中国金融资产,尤其债券资产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不断提升,预计后续境外投资者通过债券通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业务量还将持续不断提升。

三、 政策核心要点


(一)境外投资者准入

境外投资者应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条件。可委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托管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等机构作为代理备案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备案。

(二)投资品种

“北向通”交易的品种为现券买卖,可交易的券种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各类债券,包括利率债(如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债券)、信用债(如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北向通”参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级市场的发行认购及二级市场的债券买卖。

(三)报价机构

目前债券通二级市场债券买卖共有56家境内报价机构参与,涵盖中资及外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目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来自全球的资产管理公司、主权财富基金、银行、证券公司、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各类机构。

(四)托管结算

债券通项下的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等业务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与上海清算所,以及香港金管局CMU办理。资金支付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

债券通实行多级托管,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为CMU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境外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备CMU成员资格的香港托管行开立CMU子账户,或通过全球托管行与香港托管行联络开立。


图片来源:债券通官网

(五)资金收付

债券通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及结算。债券通资金收付通过CIPS办理。非CIPS直接参与者,应在境内银行类CIPS直接参与者开立资金账户,并通过开户行办理资金收付。

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币或外汇投资。使用外汇投资的,可通过债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中银香港)及香港地区经批准可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统称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兑换为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每家债券通境外投资者可选择不超过三家香港结算行办理资金汇兑和外汇风险对冲业务,但应指定一家香港结算行作为主结算行,其他香港结算行作为一般结算行。跨境必须以人民币进行资金入境。债券通投资者应通过债券持有人CMU会员在一家主结算行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人民币资金划转和结算均需通过主结算行进行。

(六)交易确认

由境外投资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如Tradeweb、彭博)、境内报价机构仍然使用CFETS交易中心终端,最终在CFETS交易中心系统达成交易。债券通项下的现券交易采取请求报价方式。交易中,境外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T+N结算周期。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将交易明细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进行结算。

(七)券款结算

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应将交易结果发送至境内托管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进行结算。境内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和境外托管机构(CMU)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债券过户通过境内托管机构(中债登/上清所)的债券账务系统办理,资金支付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目前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与境内托管机构债券簿记系统建立自动化联接,执行逐笔实时、券款对付方式(DVP)进行结算。

银行类报价机构若为CIPS直参行可直接办理,非CIPS直接参与者的“北向通”境内报价机构(如券商、银行)应在境内银行类CIPS直接参与者开立资金账户。报价机构、境外托管机构应在开展业务前,向境内托管机构指定其用于“北向通”结算的CIPS资金账户。

(八)业务模式

目前境外投资者可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买卖及一级市场发行认购。

1、债券二级市场买卖两种业务模式

(1) 付款方发起DVP结算

→ 交易确认后,付款方发送CIPS133报文:付款方收到交易平台成交数据后,付款方在结算日向CIPS发送附加金融市场交易信息的CIPS133报文。CIPS根据收到的CIPS133报文,检查账户余额,余额不足的通过CIPS900报文通知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失败;余额充足的冻结其相应结算款项,并转发CIPS133报文给境内托管机构和CIPS收款直接参与者。

→ 境内托管机构结算确认:境内托管机构根据收到的CIPS133报文生成结算指令,发送付券方办理结算确认,并将结算指令信息及确认状态通知付款方。

→ 付券方核实结算指令,CIPS进行款项划拨: 付券方点击结算确认向境内托管机构反馈同意办理债券过户。境内托管机构根据结算确认结果,检查付券方标的债券头寸。对付券方标的债券足额的,境内托管机构冻结付券方足额标的债券,并通过CIPS134报文反馈CIPS债券已经冻结。CIPS根据CIPS134报文,将结算款项从付款方资金账户划转至收款方资金账户,并通过CIPS601报文通知境内托管机构资金划转结果。境内托管机构根据CIPS601报文,将足额标的债券从付券方托管账户划转至收券方托管账户,并出具结算成功通知单。

(2)境内托管机构直接发起DVP结算

→ 双方交易确认,境内托管机构发送CIPS135报文:境内托管机构收到电子交易平台成交单后生成并发送结算指令,结算双方点击结算确认后生成成交单。结算日,境内托管机构根据付款方和付券方的结算确认结果,冻结付券方足额标的债券。债券足额冻结后,境内托管机构向CIPS发送附加金融市场交易信息的CIPS135报文。CIPS转发CIPS135报文给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和CIPS收款直接参与者。

→ 付款方核对无误后,发送CIPS136报文:付款方收到CIPS135报文支付信息无误且同意付款的,应通过CIPS136报文向CIPS反馈同意办理资金划转。CIPS根据CIPS136报文办理资金划转,并通过CIPS601报文反馈境内托管机构、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CIPS收款直接参与者资金划转结果。境内托管机构根据资金划转结果办理债券过户,并出具结算成功通知单。

→ 收款方资金入账:收款方结合CIPS发送的135贷记报文及136付款报文,通过CIPS系统自动匹配,完成自动入账。

2、一级市场面向境外投资者分销:

→境内承销商录入分销结算指令。分销结算指令包含买卖双方托管账户账号、产品代码、结算面额、结算金额、结算日期等要素。

→ 境内托管机构发送CIPS135报文:境内托管机构根据境外托管机构确认后的分销结算指令,冻结境内承销商足额债券承销额度后,向CIPS发送附加金融市场交易信息的CIPS135报文。CIPS转发CIPS135报文给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和CIPS收款直接参与者。

→ 付款方核对后发送CIPS136报文:付款方核实CIPS135报文支付信息与金融市场交易信息无误且同意付款的,付款方通过CIPS136报文向CIPS反馈同意办理资金划转。CIPS根据CIPS136报文办理资金划转,并通过CIPS601报文反馈境内托管机构、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CIPS收款直接参与者资金划转结果。境内托管机构根据资金划转结果办理债券承销额度过户,并出具结算成功通知单。截至境内托管机构结算日终规定时点,CIPS付款直接参与者资金仍不足额的,境内托管机构判定结算失败,并解冻付券方标的债券承销额度。

→ 债券确权登记:境内承销商将募集资金足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后,发行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境内托管机构发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境内托管机构根据到账确认书、发行分销结果办理债券的登记确权。


四、债券通业务的重要性及对银行的业务机会

(一) 业务重要性

债券通的推出,不仅有利于巩固及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而且作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手段,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资产的需求不断提升,债券通业务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已成为跨境人民币市场新的增长点。同时,通过引入国际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等境外投资者,有利于加强内地债券市场与国际制度接轨,促进内地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进程。

(二) 银行业务机会

目前境内银行参与债券通业务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身作为一级市场发行承销机构及二级市场报价机构,作为CIPS直参行参与债券通业务面向境外投资者的发行承销及二级市场买卖。

另一种是代客清算业务:根据政策规定,非CIPS直接参与者的“北向通”境内报价机构(如券商、银行)应在境内银行类CIPS直接参与者开立资金账户,并向境内托管机构指定其用于“北向通”结算的CIPS资金账户。因此,券商需要在银行开立资金账户,用于后续接收境外投资者发行认购或买卖证券的资金。银行主要为证券公司或其他银行(非CIPS直参行)提供跨境清算、报文收发、国际收支申报及跨境人民币收支申报等服务。

对银行而言,通过办理债券通业务,不仅可以提升国际市场的影响力,而且可以带动金融机构存款的沉淀,有效提升跨境人民币结算量。后续南向通的放开,对银行还可能带来托管及购汇等收益。

后附:报价机构名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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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8〕159号)

便利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3 号)

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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